一、稅收哪些是必須複議再訴訟?
主要是跟稅收有關的所有行政方面的糾紛是必須複議再訴訟,稅收爭議基本特徵
1、稅收爭議的前提是稅務爭議的存在。
2、稅收爭議的主體是有關國家機關。
稅收爭議解決的基本原則
1、效率原則:這是基於稅收成本的考慮,作爲稅收徵管機關降低稅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過進階有悖於稅務機關的爲國聚財的任務。這裏的稅收成本不僅僅是指以貨幣衡量的經濟成本,還有其他成本例如社會效應、稅務機關的公信力、稅收執法的威懾力等。遵循效率原則對於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方便納稅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2、公正原則:稅收爭議的產生對於正常稅收管理秩序來說是一個不穩定因素,不利於維護稅收管理秩序有效運轉,如果解決不好還有可能引發新的稅務收爭議甚至其他不良後果。
稅務複議前置的情形主要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不服的,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爲等,必須先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後,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複議前置
複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複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複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收復議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是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像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只要涉及到稅收方面的一些具體事項通常情況下都是適用行政複議前置的程序的,也就是相關的人員必須要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然後才能夠提出行政訴訟,這是屬於必須要經過的流程,也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