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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應如何處理?

欄目: 失業保險 / 發佈於: / 人氣:1.67W

一、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應如何處理?

騙取失業保險金的應如何處理?

所謂騙取失業保險待遇行爲是指某人在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情況下,透過僞造證明、冒名頂替等各種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爲。主要表現爲;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取失業保險待遇;僞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冒充他人領取保險待遇;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此,《失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它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五險一金中有一個保險是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用以保障勞動者在失業以後的基本生活的,那麼在實踐中勞動者要怎麼領取失業保險呢?無期限合同離職可以領失業金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三、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覈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覈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視窗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爲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上班一族的小夥伴大家都有購買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裏面有失業金這一項,失業金是因爲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者進行失業,那麼勞動者只要帶着相關的資料到社保中心辦理領取手續即可。自己辭職的,是不符合領取失業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