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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費計入什麼科目?

欄目: 社保 / 發佈於: / 人氣:2.72W

一、應付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費計入什麼科目?

應付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費計入什麼科目?

應付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費可能會被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也有可能會被計入其他應付款。具體的情形如下:

1、計提工資、社保和公積金時:

借:各種費用一工資

---社保(公司負擔)

一公積金(公司負擔)

貸:應付職工薪酬一工資

一社保(公司負擔)

一公積金(公司負擔)

2、支付員工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一工資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一社保 (個人負擔)

一公積金(個人負擔)

應交稅費一應交個人所得稅

3、支付社保、公積金及個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一社保(公司負擔)

公積金(公司負擔)

其他應付款一社保 (個人負擔)

-公積金(個人負擔)

應交稅費一應交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

二、單位如何爲員工繳納社保?

1、開通社保帳戶:單位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開戶,社保開戶後會領取《社保登記證》。

2、新增員工:社保帳戶是一個獨立的帳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必須要在帳戶中進行。單位每月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社保帳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帳戶中刪除。

3、確認社保繳費基數:單位每月需要爲員工申報正確的社保繳費基數,以確保社保的正常繳納。

4、確定社保繳納方式如果單位與銀行、社保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社保的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單位銀行帳戶中直接扣除。單位也可以選擇透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現場繳費。

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覈,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任何單位都有給就職於本單位職員繳納社保的義務,這也是單位在成立後的三十日內就需要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其中一個理由。在單位經營期間,單位的會計人員在書寫分錄時,需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將應付由企業負擔的職工社會保險費計入應該計入的科目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