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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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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處罰地點處罰時間

違法事實

處罰依據

繳納方式□1.當場繳納;

□2.限15日內到 繳納。

罰款金額(大寫) ¥

告知

事項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爲並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的稅務機關一份,徵收部門一份。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設定。

2.適用範圍:在對公民處以50元(含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稽查局使用此文書時,應在字規中增加“稽”字,即使用“ 稅稽簡罰〔 〕 號”,以區別於本級稅務局。

(2)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3)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4)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5)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 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 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6)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本表爲A4型豎式,一式三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徵收部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