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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的誤工費屬於共同財產麼?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42W

婚姻期間一方的誤工費屬於共同財產麼?

一、婚姻期間一方的誤工費是夫妻共同財產麼?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營養費等人身損害賠償金是否完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簡單機械地一刀切。夫妻一方的財產,就其屬性看,最明顯的一條就是個人屬性,但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中,並不是所有的項目都具有個人屬性。比如誤工費,其實就是因誤工而減少的工資性收入,換言之,它具有工資的屬性。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工資除明確約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外,一般是作爲夫妻共有財產的,如果直接將誤工費歸於一方個人財產,明顯有失公允。

二、承包戶的誤工費怎麼確定?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受害人是承包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由此可見,誤工費帶有工資屬性,應該算家庭收入,也就是說婚姻期間一方的誤工費屬於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應該平均分割。除了誤工費,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傷殘金、醫療費等應該是個人收入,是個人財產部分。在確定誤工費的數額上面,最主要的是確定具體的誤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