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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工作人員誤工費是否存在

欄目: 工傷賠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6.1K

選舉工作人員誤工費是否存在

選舉工作人員誤工費是否存在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異較大。

客觀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後,其損失的誤工收入會因人而異。

2、計算的依據各不相同。

因行業和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業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對於誤工費計算的依據,也是因人而異。

3、具有一定的推繹性。

一般而言,應當以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前某一時段,能夠正常工作、勞動可能取得收入作爲參照或者依據。而對於該時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據一定客觀數據,在排除對其收入產生不利或者有利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進行推算。

1、非持續性的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從侵權行爲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1、誤工費包括:工資、資金、津貼、課酬等。

2、誤工費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須以“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依據(差額賠償原則)。

如:受害人爲某些單位人員時,其因受傷而誤工時,單位並不一定會扣發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爲企業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喪失的企業經營利益損失。

因爲企業經營利益並非單純企業經營者勞動所創造,其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但企業經營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時間內僱傭與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業或財產的費用則應作誤工費予以賠償。

誤工費的賠償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一定的調查,這樣自己的事情解決纔會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問題的程序操作還是需要自己進行相關的諮詢,這樣自己的事情處理纔會有着較強的法律約束,但是在生活上有關人員的在問題的處理上會有不小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