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建造住宅可採取什麼形式?
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關於《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的批覆規定,城鎮居民個人建造住宅可以採用以下幾種形式:
(一)自籌自建,即城鎮居民或職工自己投資、投料、投工,新建或擴建住宅;
(二)民建公助,即以城鎮居民或職工自己投資、投料、投工爲主,人民政府或職工所在單位在徵地、資金、材料、運輸、施工等方面給予適當幫助,新建或擴建住宅;
(三)互助自建,即城鎮居民或職工互相幫助,共同投資、投料、投工,新建或擴建住宅;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