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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告的證據二審原告可以用嗎

欄目: 勞動爭議 / 發佈於: / 人氣:1.72W

可以。

一審被告的證據二審原告可以用嗎

二審程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爲新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