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有權利就必有義務,權利和義務是不能分開的勞動爭議訴訟義務是國家爲維護和保障勞動爭議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得以實現,對其應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爲的要求或限制。
它主要包括:
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必須遵守訴訟程序,服從法庭指揮;
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必須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