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法第36條支付失業金可以領取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並沒有關於失業險的相關法律規定,但當事人可以自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章的規定對失業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覈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主動辭職的,不可以領取失業證;單位先提出,個人沒有提交辭職報告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失業金。如果合同到期,公司關門等都可以申請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的條件
1、方法/步驟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2、主觀意願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個人進行主動離職的話,那麼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的,如果是由單位進行辭退,並且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領取失業金的。失業金是對失業人員的一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