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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續簽有什麼規定?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44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續簽有什麼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單位不續訂,無論通知與否,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因此只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超過兩次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麼第三次的勞動合同續簽,在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要續簽,並且還要跟勞動者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樣是保證勞動者的一個權益,如果勞動單位拒絕,那麼就是屬於違法的,必須要給勞動者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