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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是什麼? | 拖欠工資罪的認定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7.86K

拖欠工資罪的認定,處罰是什麼?

今年,拖欠工資的新聞屢見不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嚴重損害了勞動職工的合法權益,也構成了拖欠工資罪。那麼,拖欠工資罪如何認定,相關的賠償又有哪些呢?本站爲您解答。

    一、什麼拖欠工資罪

1、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4、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二、拖欠工資罪的處罰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本文從拖欠工資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懲罰標準進行介紹,明確了該罪的相關量刑標準和認定標準。各地也相繼出臺了相關規定。發生被拖欠工資的情況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法律機構進行諮詢,走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