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釋考驗期由誰負責監管?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
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二、假釋的考驗期是多久?
假釋考驗期分爲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三、假釋的法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複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 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爲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對罪犯裁定假釋的時候,司法機關就會告知罪犯具體的監管機關,及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包括罪犯最爲關心的假釋考驗期,在假釋裁定書中標的都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