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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個人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欄目: 工傷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3.11W

一、工傷賠償個人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工傷賠償個人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如下:首先,所在單位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公會組織可以提出申請;認定完工傷後,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再按照鑑定等級進行具體的賠償。主要賠償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生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二、勞動者個人能否申請工傷賠償?

勞動者個人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但是需要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申請,只有工傷認定之後才能申請工傷待遇審覈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的話首先要和自己所在的工作單位申請工傷賠償,如果單位不給予賠償的話勞動者是可以自己到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去申請的,但是要切記在工傷事故發生的一年之內就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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