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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工傷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工傷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3.24W

一、社保局工傷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社保局工傷年齡的規定是什麼?

社保局工傷年齡的規定是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屬建立勞動關係的對象。女職工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男職工年滿60週歲後,用人單位應按時自行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停保手續。

社保工傷待遇處理包含的賠償項目有: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護理費;勞動能力鑑定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內容。

二、相關內容拓展

1、工傷醫療康復類待遇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後,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4)勞動能力鑑定費。勞動能力鑑定是職工配置輔助器具、享受生活護理費、延長停工留薪期、享受傷殘待遇等的重要前提和必經程序,因此產生的勞動能力鑑定費也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能力鑑定費的負擔問題,各省規定也不盡相同。

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矯形器、義肢、義眼、義齒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傷殘待遇

(1)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傷殘的,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本法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列入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增加了工傷保險制度對用人單位的吸引力。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數額爲規定月數的本人工資(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並且是一次性支付。按照最新政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級別不同,分別爲7-2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級傷殘爲27個月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三級傷殘爲23個月,四級傷殘爲21個月,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爲16個月,七級爲13個月,八級爲11個月,九級爲9個月,十級爲7個月。前述標準高於《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高出3個月,五級、六級高出2個月,七至十級高出1個月。

(3)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需要負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又稱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對該類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85%,三級爲80%,四級爲75%。傷殘津貼實際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社會保障局它是需要根據一定的年齡方面的限制來進行確定的,比如說有一些年齡限制是在50週歲和60週歲也就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就不能夠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都已經面臨着退休情況,所以也不能夠認定成爲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