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人們透過工作崗位勤勤懇懇地工作換來工資以養活家庭。然而意外總是不斷髮生,尤其是很多農民工從事的建築工人、礦工等高危險職業,經常容易產生意外。很多工人在工作過程中受了工傷,身體受到了傷害,還有可能無法再從事該行業,家庭負擔也因此變得更加沉重。那麼,就提問中所說的上海市工傷鑑定過程的流程又是怎麼樣的呢,下面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需在多長時間內進行工傷認定申請
1、首先由用人單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在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需提交什麼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社保部門受理及認定
1、在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完整的情況下,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或者《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在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情況下,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如果逾期未補正但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在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四、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鑑定。
1、勞動能力鑑定機構
上海市級和區、縣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區域的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鑑定;
(2)上海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負責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鑑定。
2、需提交的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
(3)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3、鑑定程序
(1)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該時限可以延長30日;
(2)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送達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五、工傷待遇計算標準
本標準基於《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相關規定並結合《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2017)歸納總結,供實務中參考。
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6年:33616元
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016年:6504元
上海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2017年:自4月1日起爲2300元
1、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1—10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
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
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
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
本人工資×7個月
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上海市職工平均水平工資300%的,按照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海市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1—6級傷殘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
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
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
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
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
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
本人工資×60%
注:(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實際金額低於上海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5—6級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在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上海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該兩項補助因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而發生;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4)上述兩項補助適用標準相同,均以上海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
五級傷殘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5個月
七級傷殘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個月
八級傷殘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9個月
九級傷殘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十級傷殘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注:(1)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一年,該兩項補助遞減20%,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2)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係終止的,不享受上訴兩項補助。
4、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生活護理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月支付,標準如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
6、醫療費用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超出 “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範圍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共分三種情況:
(1)經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工傷人員時,使用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範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工傷人員承擔;
(2)未經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工傷人員時,擅自使用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三個目錄”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3)工傷人員確因搶救需要發生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工傷醫療費用,由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加蓋公章,報社保經辦機構覈准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7、康復費用
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範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1)工傷康復人員進行住院工傷康復應當選擇本市的工傷康復定點機構;
(2)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工傷康復計劃尚未完成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傷康復計劃完成。
8、住院伙食費用、交通食宿費用
(1)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上海社保局規定,目前標準爲20元/天);
(2)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食宿費(根據上海社保局規定,目前標準爲150元/天),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覈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9、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鑑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0、工傷復發費用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享受醫療費、康復費、住院伙食費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待遇、生活護理待遇。
注: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已經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待遇。
11、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公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按照該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1)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每月),
2)其他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每人每月);
注: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12、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第11條規定處理。
13、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事故
(1)由於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後,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2)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後,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綜上所述,上海市工傷鑑定過程的申報需在事故後一定時間內纔可,而且還需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達到申請條件後,依據工傷的輕重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但是工傷認定在現實生活中涉及了一系列複雜的問題,遠不止文字所敘述的這麼簡單,具體還要與上海政府、所屬公司和個人等方面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本文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總結歸納,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