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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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出資如何認定
實踐中,股東在證明出資到位時,僅提供公司設立的驗資證明是不夠的,必須提供實際材料,如現實出資應提供銀行的進帳單或其他資金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