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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本加名字的程序是什麼?

欄目: 戶口 / 發佈於: / 人氣:1.5W

戶口本加名字,需要帶着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等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本資訊更正。

戶口本加名字的程序是什麼?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戶口本改(換)名字需要的資料及程序,當事人可以參照如下辦理: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

5、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

6、經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民警審查、所長批准後,報上一級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變更姓名以一次爲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戶口登記的相關要求規定:

1、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爲一戶,以主管人爲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爲戶主。

2、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3、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我國的戶口本是我國的公民擁有戶籍以及中國國籍的一種證明,此時戶籍證明不僅僅是爲了規範我國的公民的生活家庭的秩序,也是爲了保護我國的社會環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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