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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開具病假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欄目: 病假 / 發佈於: / 人氣:2.94W

一、醫生開具病假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醫生開具病假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醫生開具病假規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管理條例》等。對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開庭的時候可以質證。如果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書面遞交司法鑑定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二、具體情況

1、對醫院開的病假單有疑慮,開庭的時候可以質證。如果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書面遞交司法鑑定申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覈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3、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4、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5、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三、員工打病假條的來由

(1)依據勞動法規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制定內部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

(2)用人單位中規章制度中關於請病假需醫院證明的規定合理且對員工有約束力;

(3)因此員工請假就需要到醫院出具病假證明。

根據法律規定,醫生可以對病假請假條進行合法性鑑定,爲了防止員工的虛假出具請假條,一些單位或者公司需要在員工就診時,請醫生出具相關的請假條,以便於員工的管理行爲,這是合法的,醫生應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合理合法的爲病患職工出具請假條,避免出現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