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3、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4、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5、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6、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7、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8、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