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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離婚了我可以不讓孩子見爸爸嗎?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59W
如果兩個人離婚了我可以不讓孩子見爸爸嗎?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現值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在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離婚後,雙方仍是孩子的父母,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而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配合。
如對方具有上述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其探望孩子,但是若中止探望的事由已經消除,則探望權仍可以恢復。
並且,若法院已經判決對方具有探望權,您仍然阻止其探望,那麼對方可以拿着法院生效的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求您配合履行探望權。
法律文書中未寫明探望方式,則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探望權糾紛要求保障探望權,除非該方具有吸毒、賭博、酗酒、家暴等惡習,探望可能危及孩子的身心健康,或者該方具有利用探望藏匿孩子的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探望權糾紛解決後,與第一種情況相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憑生效判決申請強制對方配合履行探望權。
因此,出於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考慮,並不建議您阻止對方探望,父母的感情破裂並不能影響其對子女的關愛,雙方即便已經離婚,仍期望您和對方能夠共同給予孩子出於父母的關愛,讓孩子健康成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