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夫妻互相撫養的義務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夫妻互相撫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生活上互相扶助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撫養,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然要求,並在共同生活中實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