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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獨生子女,爲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全部繼承嗎

欄目: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56W
只有獨生子女,爲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全部繼承嗎
律師解析: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的配偶、父母均不在世,那麼該獨生子女作爲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被繼承人的父母也在世的話,該獨生子女、配偶、父母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一般是依法平均分割,可以主張因爲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從而對於遺產予以多分。
另外,如果被繼承人在有遺囑的情況下,且遺囑內容爲將全部財產給獨生子女,那麼該子女也是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
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