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歸母方撫養,有特殊情況的,有父方撫養,具體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第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