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爲兩種情況:(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