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父母明確是贈與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且男女雙方也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那麼陪嫁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以要回。《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