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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欄目: 家庭暴力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99W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給其他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侵害行爲。如果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行爲,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可以採取以下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

第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第二,可以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給予施暴方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等。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對於已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爲,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