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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要經過哪些基本程序

欄目: 工程招投標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7.22K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要經過哪些基本程序
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具有嚴格司法程序,大體上可以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程序如下:
(一)鑑定委託;受理委託;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員。
(二)查閱案卷是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築工程造價審計中,結論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鑑定中的工程造價問題都具有特殊性和個別性,只有深入瞭解案卷的基礎上,纔能有正確的思路,明確爭訴的焦點,爲鑑定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三)召開當事人會議,並作好詢問筆錄(若當事人申請鑑定人迴避,則重新確定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員)。
(四)現場勘探、證據調查
第二階段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對司法鑑定初稿提出書面異議。
(二)聽證質疑(當事人提出異議主張及證據,並對其進行申辯陳述)。司法鑑定人應全面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異議、反駁申辯理由,並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人員對鑑定初稿進行審查修改。
(四)出具鑑定報告。
庭審質證。出庭質證是鑑定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力求使司法機關採信鑑定結論的過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