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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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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不服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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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傷鑑定結果怎麼辦

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爲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一)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透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