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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給撫養費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12W

拒絕給撫養費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在這個形形色色的社會上也總是會有少數非常不合格的父母,父母雙方離婚之後不僅互相推卸照顧孩子的責任,不用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不願意給孩子最基本的撫養費,甚至還用自己沒錢爲由一次次拒絕對方的討要。那麼對於那些拒絕給撫養費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

一、拒絕給撫養費理由是否都能成立?

並不是所有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都能成立的,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有可能減免撫養費。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減免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三、國家規定的子女撫養費最低標準是多少

(一)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爲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爲詳細的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隻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綜上所述,拒絕給撫養費理由並不是所有的都能成立。只有在離婚一方連自己的生活都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纔可以認定其處於可以減免撫養費的範圍內,除此之外的情形都不能成爲拒絕給撫養的理由。另外,法律規定只要上述情形消失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該給的撫養費還是得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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