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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子女隨母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31W

離婚判決子女隨母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判決子女隨母方生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情況下,離婚時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孩子的撫養費如何確定?

(一)由離婚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父母雙方在離婚時,可以透過平等自願協商的方式,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利益,是可以被承認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協議必須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爲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進行審查,如果認爲協議不利於子女,就不應准許協議具有效力。

(二)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孩子的撫養費。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協議不予准許時,則由人民法院會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的角度出發做出判決。一般說來,法官們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比如身體情況、年齡大小等;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比如收入數額等;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這三方面予以確定。具體會根據情況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則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對於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2、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則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者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予以確定。如負擔撫養費的一方是農民,其給付的撫養費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的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還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由此可見,母親就算是想要把子女的撫養權留在自己身邊,也並不是以個人的意志爲轉移的。除非作爲孩子的父母親能夠站在孩子的角度上私下協商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否則,法庭公開審理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考慮的因素就多了,事實上,有些哺乳期的子女判給父親的案例也並不是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