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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87W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成爲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就需要按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並且監督其行爲。那麼要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呢?此時該怎麼辦?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怎麼辦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是建立在未成年人的父母“無力撫養”的基礎上的。因此,對於父母有能力撫養,而未盡到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然可以要求該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不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二、怎麼確定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爲,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閱讀完上文後,我們知道要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犯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話,那麼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並撤銷其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