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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權的具體標準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62W

社會撫養權的具體標準

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義務,而且需要承擔撫養費。承擔撫養費的情況都是在夫妻離婚後,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在哪一邊,對方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撫養費,那麼,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社會撫養權的具體標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

(2)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雙方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法生育人員,在前項規定的二至六倍標準中按以下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覈實的,按照當地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徵收,超過三年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徵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土地納入徵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財產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或者逃避計劃生育管理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徵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酌情決定計徵倍數。

(3)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徵收。

(4)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擅自終止妊娠、或者謊報嬰兒死亡、或者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後違法生育的,均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徵收標準的二倍徵收。

(5)違法生育一方當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應先按照已知一方當事人所在地人均收入計徵社會撫養費,由已知一方當事人負責繳納。此後查實另一方當事人實際收入或者戶口所在地人均收入高於原計徵基數的,應當撤銷原徵收決定,依據其實際收入或者戶口所在地的人均收入,重新作出徵收決定並補徵差額部分。

(6)在人口計生部門發現之前,違法生育、非婚生育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只對另一方徵收社會撫養費;違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後死亡的免予徵收。在徵收決定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原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不予退還。

二、撫養費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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