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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2.8W

審理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後,有許多事情需要去處理,離婚兩個人是痛苦的,離婚的流程還很多,那麼離婚後是要有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撫養費的,那麼審理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由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教育和生活費,由雙方協定,子女費用是子女向任何一方提出合理的金額要求。

審理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離婚那麼一件痛苦的事情,還要知道審理子女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既然有了孩子,就好好地過下去,孩子是無辜的,他們承受了他們這個年紀不應該去承受的傷害,這對他們是沒有好處的,這是在金錢上無法彌補的,這是心靈上的傷害,精神上的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