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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扶養義務的監護人配偶規定是怎麼樣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1.87W

無扶養義務的監護人配偶規定是怎麼樣

夫妻中,如果一方的配偶是無撫養義務的監護人,那麼按規定在合法婚姻期內,無撫養義務的配偶一方在生活上要相互給予幫助。當一方無行爲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監護人的責任與權利。並且夫妻間在撫養權上的權利是平等的。下面就由小編來爲你詳細講解一下。

一、無撫養義務的監護人配偶規定是怎麼樣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扶養義務的監護人配偶在生活上和物質上要相互扶助、給予供養,當夫妻一方失去勞動能力時,另一方負有扶養和照顧對方生活的義務;當夫妻一方生病時,另一方必須給予照顧或者送院治療,承擔相應的醫療和護理費用;當配偶一方爲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時,另一方有擔任法定的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和接受扶養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應自覺履行扶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因扶養髮生糾紛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拒不履行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養義務,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配偶沒有監護權,在法律上說不通。配偶是法律認定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員的監護人,具有法律認可的監護權。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生活上,夫妻間應該相互的扶持,在撫養權上也應該相互的承擔。和諧的婚姻關係需要相互間的尊重與幫助,包括生活上與物質上,並不僅僅是一紙憑證上的聯繫。在法律上,夫妻間也應該平等的享有權利與義務,雙方都應該履行相應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