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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剝奪探視權的條件有哪些?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7.27K

離婚後剝奪探視權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後剝奪探視權的條件有哪些?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爲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纔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爲了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1、瞭解探視權探視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爲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纔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2、剝奪探視權要舉證證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爲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在一般的情況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養權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視權的,畢竟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關愛對孩子的成長來說纔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況下,擁有探視權一方的家長與子女的見面、交流、互動或者是交往是對孩子存在不利影響甚至是危害的話。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週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爲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兩個人組成一個家,柴米油鹽醬醋茶,認定了一個人就是一輩子。當往日的恩情隨着時間推移灰飛煙滅時,一切的海誓山盟都成泡影,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問題成了雙方商討範疇,在很多家庭中,雙方離異後,其中一方家長取得子女扶養權,也尊重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利,探視權充分地體現我國法律人性化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