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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再婚可以生幾個孩子?

欄目: 再婚 / 發佈於: / 人氣:3.06W

我國由於人口衆多,爲了限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過去採取了計劃生育的政策,提倡“只生一個好”,但是具體實施出現了一些問題,即當一個人結婚了,如果他有孩子了離婚後再婚的,生孩子是否有限制,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離婚後再婚可以生幾個孩子呢?

離婚後再婚可以生幾個孩子?

據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爲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爲殘疾兒,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爲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六)夫妻雙方爲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夫妻雙方爲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計劃生育政策的目的,在於相對控制人口,並非絕對控制人口。對於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再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爲什麼依法生育雙胞胎的離婚者再婚,卻不能再生育呢?這實際上是變相剝奪了未婚生育公民的生育權。這種情況,一是再婚雙方都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卻被剝奪了生育權;二是使未婚生育者無法擁有自己的血緣後代,或者生育後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造成新的社會對立情緒;三是造成未婚生育者不願找有子女的再婚配偶,甚至增加社會離婚率,有違社會公德。

根據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爲了控制人口數量,的確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生育權,但是這是無可厚非的,因爲中國人口問題的解決只能依靠強制力,那麼對於離婚後再婚可以生幾個的問題,現在的二胎政策是有着明確規定的,大家可以參考上文,集體的也可以向律師或相關部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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