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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部分繼承人既不參加訴訟又未明確放棄權利的,應該如何處理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2.19W
在遺產繼承糾紛中,部分繼承人既不參加訴訟又未明確放棄權利的,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解析:一、繼承訴訟開始後,繼承人既不參加訴訟,亦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依法追加其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二、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爲當事人;
三、依法追加的繼承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的,不應按撤訴處理,而應按照缺席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