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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由誰來執行 | 遺產繼承什麼時候開始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36W

遺產繼承什麼時候開始,遺產由誰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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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有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才能開始繼承財產,因此繼承開始的時間很關鍵,那遺產繼承什麼時候開始?遺產沒人執行的話就放在那裏,無人能因此獲得財產,那遺產有誰來執行?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做詳細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遺產繼承什麼時候開始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爲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爲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爲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

二、遺產由誰來執行

遺產的分割,可以協商由一個或幾個人來執行,實在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讓法院解決。

如果其中有一個人不同意出售,那要看這個人在此房產中的份額是否超過三分之二,如果,其他同意出售人的份額已經超過三分之二,那就可以處分房產。

但是在同等條件下,此人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非同等條件下,他的優先購買權就失效,你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遺產繼承中,最先遇到的問題就是遺產繼承什麼時候開始,其次就是遺產由誰來執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後,那麼遺產繼承就可以開始了。至於應該由誰來執行遺產,通常是由繼承人當中的一個或多個來執行,但要是無法確定執行人的話,則最後就有法院來確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龍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