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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以哪份爲準 | 多份遺囑並存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3.2W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我國《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並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多份遺囑並存,該以哪份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