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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繼承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33W

一、喪失繼承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喪失繼承權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人遺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統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應該怎麼分割遺產?

(一)一般情況下應遵循份額均等的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分割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所謂的“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同相近。

所謂的“均等分配財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任何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正常情況下遺產繼承這件事情不會發生在親屬以外的其他無關人員身上,所以,親屬之間對遺產的繼承問題本來就應該共同商量着去處理,可有些人爲了自己能夠多繼承一些遺產,不惜觸碰法律的底線。

Tags:喪失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