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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是不是事實行爲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94W

自然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是不是事實行爲

一、自然人去世後遺產繼承是不是事實行爲?

繼承是事實行爲。理由如下:

1、事實行爲不以意思表示爲其必備要素,而法律行爲以意思表示爲必備要素。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即宣告開始,不以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爲條件,所以是事實行爲。

2、事實行爲依法律規定產生法律後果,法律行爲依據行爲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繼承根據法律規定的規定進行,而非依據繼承人的意願來進行,所以是事實行爲。

3、事實行爲不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而法律行爲要求行爲人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即可以繼承,不需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如嬰兒等未成年子女均有繼承權。因此繼承屬於事實行爲。

二、法律行爲與事實行爲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兩者發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爲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爲對行爲人意思自治的容認,即法律對法律行爲產生的意思後果只能給予合法性評價,而非在內容上的事先假設和規定。

第二、法律行爲只能產生法律效果,事實行爲卻能同時產生法律效果和事實效果。如,簽訂買賣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爲,它的法律後果是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但是事實效果——買受人成爲標的物的所有人,出賣人成爲價款的所有人——卻並不隨之發生。

第三、法律行爲是從事實行爲中分離出來的,它離開事實行爲則無獨立的意義。從前述的法律行爲概念產生的歷程可以得知,法律行爲產生的基礎是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行爲與履行義務的行爲相分離,但分離只是針對“分步進行”而言,法律行爲並不能離開事實行爲而單獨起作用。

三、喪失繼承權的行爲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事實行爲和法律行爲正好是相對的,如果是法律行爲的話,法律行爲最基本的要求是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遺產繼承則不要求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都有遺產繼承權,本人的遺產也可以被他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