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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去世財產分割是如何進行的?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02W

女兒去世財產分割是如何進行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事件是我們始料未及的,發生的時候使我們措不及防。自己的女兒意外去世,對於大多數人都是難以承受的打擊。那女兒的身後財產該如何分配呢,女兒去世財產分割是如何進行的,小編就帶你一起來了解一下我國的財產是怎樣分割的。

一、女兒去世後,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父母有權繼承女兒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還是遵照當事人的意願進行分割的。但這裏也分第一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兩部分繼承人。雙方如能對此部分財產進行協商的自行解決,對於有爭議的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處理。大家還要結合自身的案情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