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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要求是怎樣的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3.01W

自書遺囑的要求是怎樣的

一、自書遺囑的要求是什麼

第一,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記於紙上、布上、石上或磚上等,均未嘗不可),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第二,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製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的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某遺產做如何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爲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後的事務做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後的財產處理做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爲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第三,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爲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着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爲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第四,須註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爲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並不於簽名之日爲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爲遺囑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註明的日期爲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

二、自書遺囑可以變爲公證遺囑嗎?

公證遺囑,是以公證方法做成之遺囑,是遺囑方式中最確實之方法,爲多數國家立法所採用,我國繼承立法也不例外。但有所不同的是,我國繼承立法和司法解釋在規定遺囑形式時卻賦予了公證遺囑不同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法律效力,把公證遺囑置於其他形式遺囑之上,使公證遺囑具有高於其他形式遺囑的法律地位。這在各國繼承立法上是罕見的。具體表現爲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的“遺囑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立法上的這一規定和司法上的這種解釋,我們稱其爲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性。

所以,自書遺囑不可以變爲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其實是相對的,一般由遺囑人自己親自書寫遺囑的時候,那麼就屬於自書遺囑。各位不要認爲由當事人親自書寫的遺囑就一定有效力,如果此時並不滿足法律中規定的要件,那即使是自書遺囑最終也是會被認定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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