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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與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7.84K

一、承諾與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承諾與遺囑的區別是什麼?

1、效力不同。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爲。而承諾書是承諾人對要約人的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

2、範圍不同。遺囑主要是對遺產做的書面形式的處分,而承諾書則適用於多個方面,如籤合同等。

二、遺囑有效構成要件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爲。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限制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爲,符合法定要式者,纔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爲遺囑的能力稱爲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因爲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爲生效的條件。

司法實踐中,對於承諾的制定,一般是可以按照合同的形式進行處理的,而對於遺囑而言,必須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基礎上纔可以具備法律效力,後期應當按照遺囑的條款或者承諾的要件來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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