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糾紛怎麼處理
《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分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一般應該均等。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例如被繼承人有配偶、兩個子女和母親共計四人,那麼其遺產應分爲四份,各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下列情況下,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繼承糾紛當事人需提交哪些證據?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2、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交結婚證、戶口簿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精神病人的,應當提交監護人的十分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如有委託代理人,代理人爲一般公民的,應當提交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並辦理公證手續。
律師作爲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書、律師證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
(三)證明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
1、遺產繼承證明法定繼承關係成立的證據:
①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
②被繼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贍養父母及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在法定繼承人中如有死亡的,應當提交具體死亡事件、死亡證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況)。
③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當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④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者證明是被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2、遺產繼承證明遺囑關係成立的證據如下:(遺產繼承,財產繼承等)
①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②公證遺囑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③代書遺囑的,應當提交代書遺囑書。
④自書遺囑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⑤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⑥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四)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親筆書寫的放棄繼承權書、公證放棄或者經有關部門證明放棄繼承權的證明書。
(五)財產繼承證明被繼承人財產範圍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六)、財產繼承當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詳細計算清單及計算依據。
在繼承遺產的時候,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就是遺贈和遺囑,法定繼承則屬於兜底的繼承方式。然而,不管是透過哪種方式繼承遺產其實都是可能產生糾紛,而面對糾紛,繼承人們就應當積極的採取措施來解決,以免因爲糾紛給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