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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9.07K

一、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承包地不可以繼承,並不屬於個人所有不能夠發生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也可以繼續承包。但是對於“繼續承包”的含義,是否是繼承,在實踐中的理解還不明確。同時,對於除林地以外的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也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而對於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法律並未授予繼承人可以繼承的權利。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包括以下幾種:

透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權作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而存在的。從其性質上說,屬於用益物權。但是,從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承包經營權作爲物權是受到限制的,屬於受限物權,其限制主要體現在繼承問題上,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爲兩種,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中以家庭承包方式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主要目的在於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據該法第15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本質特徵是以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家庭爲單位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農戶爲單位的,是家庭的承包,不是個人的承包。

農戶雖然是由若干自然人(家庭成員)組成,但作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其內涵則是特定的。從這個角度看,可以說“農戶”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般是由農戶的家長簽訂的,但是承包經營權主體絕不是家長個人,是這一戶人,主體是農戶。既然是戶,那麼戶的成員是會發生變化的。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旦確定,在權利存續期間內也不能因爲農戶成員人數的增減而對承包地進行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即使簽訂合同的人死了,也不存在繼承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的意見也認爲,透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成員以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爲前提,除非承包地爲林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系透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況下,農戶成員死亡的,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二、以戶爲單位判斷除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經營權是否消滅?

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數人死亡,承包經營權仍然是以戶爲單位,承包地仍然由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或者遷入城鎮生活,由於承包經營權的是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爲基礎的,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農地應當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分配,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

現實生活當中,家庭承包的土地關於使用權繼承的話,需要分性質來確定。比如說如果繼承人也是屬於農村內部組織的成員的話,是可以發生土地使用權的。但是不管怎麼樣來說,關於土地所有權都不能夠發生繼承,因爲並不屬於當事人自己所擁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