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書遺囑可以寫限制條件嗎?
自書遺囑可以寫限制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二、遺囑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抄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百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三、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由於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四)基於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衝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衝突造成遺囑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於或等於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後無剩餘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對於遺囑當中的限制條件,如果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沒有履行應盡義務,自然就會失去繼承權,當然了,遺囑當中的限制條件不能跟國家法律制度相違背,比如限制當事人贍養自己父母的,這樣的限制條件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