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 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界定了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公民個人財產,凡是違反這一條規定的遺囑無效。
四、 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遺囑中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護基本生活,剝奪其繼承權,無異於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剝奪這種人繼承權的遺囑無效。
五、 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