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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屬於非法同居嗎

欄目: 同居 / 發佈於: / 人氣:2.26W

出軌屬於非法同居嗎

男女結婚過了一段時間,感情相對變淡了之後,就有可能出現出軌的情況。那麼此時對於出軌的一方來講,此時是否屬於非法同居行爲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大家出軌屬於非法同居嗎。

一、出軌屬於非法同居嗎

“出軌”非法律術語。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發生肉體上或心理上親密關係。出軌包含着性“出軌”和心理“出軌”。即使符合性“出軌”,但也未必符合“有配偶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從字面上理解爲:配偶;配偶以外第三人;同居。

1、配偶。所謂的配偶是指,男女雙方自願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即合法的夫妻關係。

2、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指夫或妻以外的異性朋友。可以是夫方除妻子以外異性朋友,或妻方除夫方以外的異性朋友。當然,還包括同學、初戀情人、情人等等。

3、同居。是指夫或妻與第三人異性朋友,不以非夫妻名義長期、持續居住在一塊。

由此可以,“出軌”若要符合“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行爲,必須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如何認定非法同居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對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以及法院如何處置非法同居關係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爲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現象大量存在,出軌並不直接意味着非法同居。不過,出軌很可能形成非法同居,因而也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因爲對方出軌在離婚時算過錯方,分割財產時要少分。至於出軌屬於非法同居嗎,答案就是否定的。